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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泰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担保业务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的所有条款的制定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保证担保,是指保证担保中的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保证担保业务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第五条
保证担保业务的对象被担保人是指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满足:
(1)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够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反担保方式;
第六条
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担保申请合约。
第七条
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担保申请合约,也可以协议在
最高债务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保证担保申请合约。
第八条
保证担保申请合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币种;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保证担保的,均应办理填列“个人资料表”,并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保证担保的,必须提供被认可的反担保人的足够的个人财产证明文件,并办
理填列“反担保协议”,其中被用作反担保的个人资产均应办理必要的抵押/质押公证手续,或者办理必要的监管手续。
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有权依法处置被用作反担保的个人资产,如果不足以抵偿债务,反担保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保证担保的,必须缴纳给担保人保证担保费,具体费率由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在保证人保证期间,不得转让债务,除非事先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或延长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十六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任何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均受保证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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